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9年6月16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一、㈠」欄內關於「1108年」之記載,更正為「108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一、㈠」欄內關於「1108年」之文字記載,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述說明,自應更正為「108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