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9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紀明懋 等5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紀孝仔 之遺產清冊、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完(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相對人紀**等3人之人別資料。
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陳報相對人紀明懋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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