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兆漢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兆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兆漢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11月、1年5月、1年10月、10月、7月、10月、3月、6月、4月確定,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於民國106年3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38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㈠竊盜、詐欺、贓物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共3罪)、100年度易字第18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3罪)、4月、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以100年度訴字第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確定,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又因㈡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0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0年度審易字第5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以100年度簡字第9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以100年度簡字第17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而上開㈠、㈡所示刑度應接續執行合計6年9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3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3850號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6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4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3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