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18號原告 徐熾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5,075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50元面積29,65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分之1=2,595,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人別資料及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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