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1006號被告 鄧民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5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關於「電動賭博機具壹台(含IC板壹塊)」應更正為「電動賭博機具壹台(含IC板壹塊)及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關於「電動賭博機具壹台(含IC板壹塊)」應更正為「電動賭博機具壹台(含IC板壹塊)及新臺幣壹仟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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