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82號聲請人 葉黛琪 相對人 葉佳鈞 上列當事人間免除扶養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受扶養權利人)之住所地為桃園市○鎮區○○路○段○○○號,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未洽,爰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