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良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良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良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3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6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俟經其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104年3月30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7年9月29日,嗣經法務部於
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9月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7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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