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世平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代理人 吳茂榕 律師之委任狀。
二、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子女之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於104年9月17日申請之完整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正本。
五、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含受領家扶補助每月新台幣5,400元部分)。
七、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含房屋租賃契約書、管理費、電信費等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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