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2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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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2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227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金
張庭維共同選任辯護人金鑫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3621、3362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張正金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張庭維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㈠,檢察官以張正金、張庭維以電腦程式修改帳單、剪貼等方式變造帳單之私文書,而犯變造私文書罪,是於犯罪事實欄關於「偽造」之記載,應為「變造」之誤,應予更正。㈡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於起訴書附表㈠之業務,給付傑升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佣金計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適用之法條部分另補充:㈠被告張正金、張庭維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㈡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0月26日法大字第105099362號函暨附件。應適用之法條部分另補充:被告張正金、張庭維於民國103年8月至
104年10月間,以電腦程式修改、剪貼方式變造起訴書附表
一、二所示帳單,並提交台灣大哥大公司辦理相關作業而為行使,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在時間、空間密切接近之情況下賡續而為,各次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評價為接續犯。。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張正金、張庭維以變造帳單方式,使客戶於形式上達免預繳通話費之申辦標準,並因而獲得佣金,有害於台灣大哥大公司依電信用戶結構、使用習慣、投資報酬率等綜合計算設計資費方案之正確性,所為非是,兼衡被告二人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暨被告二人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三、末查,被告張正金、張庭維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渠等變造帳單之行為固有偏差,究其原委無非未使消費者易於達到電信公司訂定方案條件,便宜行事,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惡性本非重大,其經手客戶亦無欠繳通訊費用情事,所肇實害亦非嚴重,復念被告張正金曾受高中教育,被告張庭維則有大學畢業之學歷,從事通訊業相當期間,術有專攻,仍有可為,於本院審理時並已坦承犯行,良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各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末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104年12月30日修正、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
2項定有明文,是關於沒收,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規定。被告張正金、張庭維變造帳單使客戶得依相關方案申辦門號,固得佣金102700元,然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客戶並無欠繳通信費用情形,台灣大哥大公司亦未因而受有損害,此據台灣大哥大公司代理人 林志評 供述在卷,茲以被告張正金、張庭維依與台灣大哥大公司間之契約關係,經手消費者申辦通訊業務,確已付出勞務、成本,並使台灣大哥大公司獲得是項業務,收取相應費用,此部分佣金之沒收、追徵,容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本件係於被告張正金、張庭維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33621號
第33622號被告張正金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2樓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之1(送達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庭維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2樓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之1(送達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同選任辯護人金鑫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正金、張庭維為父子,分別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路
0段000巷00號6樓之15之傑升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升公司)之負責人、業務主管,均明知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服務搭配手機方案,若客戶在其他電信公司之通信費達一定額度即不需預繳費用」方案,必須客戶在其他電信公司近6月內任一期電信帳單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或1500元以上者,得檢附該帳單始不需預先繳納10個月之通話費,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張正金、張庭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偽造
私文書暨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由張正金指示張庭維自民國
103年8月起迄今,在前址公司內,將舊有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華電信)帳單掃描至電腦內,再以EXCE
L軟體修改客戶姓名、地址、日期及金額方式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中華電信帳單;另以電腦設備中WORD檔案製作客戶姓名、地址、日期及金額方式等資料,再以電腦設備連結印表機,將前開變造之資料列印,並以剪貼方式黏貼至舊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遠傳電信)、 亞太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亞太電信)、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灣之星)之帳單,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台灣之星之帳單,以將帳單所示金額提高至1000元或1500元以上,並持以向台灣大哥大申辦前開「號碼可攜服務」,使台灣大哥大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該等客戶近6月內有達1000元或1500元之帳單,而審核通過該申請,並交付佣金與傑升公司,均足生損害於台灣大哥大、遭變造帳單之各家電信公司及各該客戶。
㈡張正金、張庭維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暨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
,由張正金指示張庭維自民國103年8月起迄今,在前址公司內,以電腦設備中WORD檔案製作客戶姓名、地址、日期及金額方式等資料,再以電腦設備連結印表機,將前開變造之資料列印,並以剪貼方式黏貼至舊有之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帳單,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帳單,並持以向台灣大哥大申辦前開「號碼可攜服務」,均足生損害於台灣大哥大、遭變造帳單之各家電信公司及各該客戶(如附表二所示各該客戶於申請時近6月內有達1000元或1500元以上之帳單,客觀上未使台灣大哥大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正金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有指示被告張庭維於客│││中之供述。│戶辦理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服務」時,若搭配「號碼││││可攜服務搭配手機方案,若││││客戶在其他電信公司之通信││││費達一定額度即不需預繳費││││用」方案時,無法提供客戶││││在其他電信公司近6月內任││││一期電信帳單達1000元以上││││者,即持客戶交付之帳單或││││舊有之帳單,將帳單所示金││││額偽造提高至1000元以上,││││以便通過台灣大哥大之審核││││之事實。│├──┼───────────┼────────────┤│2│被告張庭維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於客戶辦理台灣大哥大│││中之供述,及其以證人身│「號碼可攜服務」時,若搭│││分於偵查中之證述。│配「號碼可攜服務搭配手機││││方案,若客戶在其他電信公││││司之通信費達一定額度即不││││需預繳費用」方案時,無法││││提供客戶在其他電信公司近││││6月內任一期電信帳單達││││1000元以上者,即持客戶交││││付之帳單或舊有之帳單,以││││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將帳││││單所示金額偽造提高至1000││││元以上,以便通過台灣大哥││││大之審核之事實。│├──┼───────────┼────────────┤│3│證人即台灣大哥大業務督│客戶辦理台灣大哥大之「號│││導林志評於偵查中之證述│碼可攜服務搭配手機方案」│││。│若客戶在其他電信公司之通││││信費達一定額度即不需預繳││││費用,係因高資費之客戶對││││台灣大哥大較有貢獻,故提││││供免預繳通話費之優惠,因││││此若客戶未提供近6個月內││││任1期帳單達1000元以上者││││,將會退件,亦不會給付佣││││金與加盟店,因此若加盟店││││偽造客戶之帳單,因台灣大││││哥大僅作形式審核,誤認帳││││單為真實並發給佣金,將使││││台灣大哥大受有損害之事實││││。│├──┼───────────┼────────────┤│4│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二所示帳單均為│││104年8月11日遠傳(發│偽造之事實。│││)字第10410705097號、││││105年1月8日遠傳(發││││)字第10400209158號函││││各1份、中華電信新北營││││運處104年7月29日新北││││帳字第1040000083號、││││104年12月18日新北帳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份││││函各1份、台灣之星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29日││││台灣之星字第0000000000││││號函、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覆本署104年7月17││││日新北檢榮歲104偵2330││││字第329155號函。││├──┼───────────┼────────────┤│5│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覆│如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示帳│││本署新北檢榮歲104偵│單之客戶,於辦理台灣大哥│││33621字第310989號函、│大「號碼可攜服務搭」時,│││中華電信新北營運處105│近6月內均無任1期帳單達│││年4月11日新北帳字第│1000元以上之事實。│││0000000000號函、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20日遠傳(發)字第││││00000000000號函。││├──┼───────────┼────────────┤│6│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如附表一編號23非遠傳電│││105年1月4日遠傳(發│信門號之事實。│││)字第10411204708號函│2.如附表一編號25於104年│││。│6月間非 周嘉文 所使用之││││事實。│├──┼───────────┼────────────┤│7│內政部警政署搜索扣押筆│本案搜索經過及扣案物品。│││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新北市○○○○○○區○○路○段○○○巷○○號││││6樓之5)。││├──┼───────────┼────────────┤│8│中華電信帳單、修改說明│佐證被告張庭維確實有以如│││電磁紀錄列印資料各1份│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偽造中│││。│華電信帳單之事實。│└──┴───────────┴────────────┘
二、核被告張正金、張庭維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2罪間,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核屬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檢察官張君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近六月內未有任何一期帳單達千元以上):
┌──┬─────┬────┬─────┬────┬─────┬───────┐│編號│姓名或門號│電信公司│客戶帳號│帳單金額│帳單年月│備註│├──┼─────┼────┼─────┼────┼─────┼───────┤│1│ 方源裕 │遠傳電信│0000000000│1434│103年7月││├──┼─────┼────┼─────┼────┼─────┼───────┤│2│ 陳凱群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70│103年5月│該客戶帳號非以││││││││陳凱群名義申請│├──┼─────┼────┼─────┼────┼─────┼───────┤│3│ 江美琪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74│103年7月│該客戶帳號非以││││││││江美琪名義申請│├──┼─────┼────┼─────┼────┼─────┼───────┤│4│ 侯彥丞 │遠傳電信│0000000000│1056│103年7月││├──┼─────┼────┼─────┼────┼─────┼───────┤│5│ 葉舒涵 │遠傳電信│0000000000│1418│103年6月│該客戶帳號之帳││││││││寄地址、門號不││││││││符│├──┼─────┼────┼─────┼────┼─────┼───────┤│6│ 黃惠琼 │遠傳電信│0000000000│1997│103年5月││├──┼─────┼────┼─────┼────┼─────┼───────┤│7│ 游慶元 │遠傳電信│0000000000│1864│103年6月││├──┼─────┼────┼─────┼────┼─────┼───────┤│8│ 王似君 │遠傳電信│0000000000│1843│103年6月│該客戶帳號之帳││││││││寄地址、門號不││││││││符│├──┼─────┼────┼─────┼────┼─────┼───────┤│9│ 陳筱妍 │遠傳電信│0000000000│1988│103年5月│該客戶帳號非以││││││││陳筱妍名義申請│├──┼─────┼────┼─────┼────┼─────┼───────┤│10│ 易鳳嬌 │遠傳電信│0000000000│2052│103年5月│該客戶帳號之帳││││││││寄地址、門號不││││││││符│├──┼─────┼────┼─────┼────┼─────┼───────┤│11│ 陳盈君 │遠傳電信│0000000000│1249│103年5月│該客戶帳號非以││││││││陳盈君名義申請│├──┼─────┼────┼─────┼────┼─────┼───────┤│12│ 劉玥伶 │遠傳電信│0000000000│1197│103年2月│該客戶帳號之帳││││││││寄地址、門號不││││││││符│├──┼─────┼────┼─────┼────┼─────┼───────┤│13│ 陳永聖 │遠傳電信│0000000000│1945│103年5月│無該客戶帳號│├──┼─────┼────┼─────┼────┼─────┼───────┤│14│ 劉恩嵐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06│103年7月│客戶帳號與門號││││││││不符│├──┼─────┼────┼─────┼────┼─────┼───────┤│15│ 陳清木 │遠傳電信│0000000000│1472│103年5月│該客戶帳號非以││││││││陳清木名義申請│├──┼─────┼────┼─────┼────┼─────┼───────┤│16│ 黃昆揚 │遠傳電信│0000000000│1584│103年5月││├──┼─────┼────┼─────┼────┼─────┼───────┤│17│ 高毓 │遠傳電信│0000000000│1175│103年3月│客戶帳號與門號││││││││不符│├──┼─────┼────┼─────┼────┼─────┼───────┤│18│ 簡淑華 │遠傳電信│0000000000│1276│103年6月│無該客戶帳號│├──┼─────┼────┼─────┼────┼─────┼───────┤│19│ 施彥瑋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76│103年4月│該客戶帳號非以││││││││施彥瑋名義申請│├──┼─────┼────┼─────┼────┼─────┼───────┤│20│ 吳鵑池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63│103年5月│客戶帳號與門號││││││││不符│├──┼─────┼────┼─────┼────┼─────┼───────┤│21│ 黃皓詣 │遠傳電信│0000000000│1214│104年10月│該客戶帳號非以││││││││黃皓詣名義申請│├──┼─────┼────┼─────┼────┼─────┼───────┤│22│ 梁玉燕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19│104年9月│該客戶帳號非以││││││││梁玉燕名義申請│├──┼─────┼────┼─────┼────┼─────┼───────┤│23│ 吳清閔 │遠傳電信│0000000000│1454│104年9月│非遠傳電信門號│││││││││├──┼─────┼────┼─────┼────┼─────┼───────┤│24│ 黃玉珍 │遠傳電信│0000000000│1394│104年10月│無該客戶帳赫│├──┼─────┼────┼─────┼────┼─────┼───────┤│25│周嘉文│遠傳電信│0000000000│1488│104年6月│104年6月間非││││││││周嘉文使用│├──┼─────┼────┼─────┼────┼─────┼───────┤│26│ 呂進興 │遠傳電信│0000000000│2024│104年9月│無該客戶帳號│├──┼─────┼────┼─────┼────┼─────┼───────┤│27│0000000000│中華電信││1323│103年7月││├──┼─────┼────┼─────┼────┼─────┼───────┤│28│0000000000│中華電信││1664│103年4月││├──┼─────┼────┼─────┼────┼─────┼───────┤│29│0000000000│中華電信││1636│103年4月││├──┼─────┼────┼─────┼────┼─────┼───────┤│30│0000000000│中華電信││1093│103年4月││├──┼─────┼────┼─────┼────┼─────┼───────┤│31│0000000000│中華電信││1083│103年6月││├──┼─────┼────┼─────┼────┼─────┼───────┤│32│0000000000│中華電信││1573│103年5月││││ 黃俊華 ││││││├──┼─────┼────┼─────┼────┼─────┼───────┤│33│0000000000│中華電信││1736│104年8月││││江晏慧││││││├──┼─────┼────┼─────┼────┼─────┼───────┤│34│0000000000│中華電信││1348│104年9月││││ 柯麗惠 ││││││├──┼─────┼────┼─────┼────┼─────┼───────┤│35││亞太電信│1.00000000│1849│103年6月│103年2月至同│││││││至7月│年7月無出帳紀││││││││錄│├──┼─────┼────┼─────┼────┼─────┼───────┤│36│ 林天旺 │亞太電信│1.00000000│1713│103年5月││││││││至6月││├──┼─────┼────┼─────┼────┼─────┼───────┤│37│ 殷國瀚 │台灣之星│0000000000│1036│103年6月││││││││至7月││└──┴─────┴────┴─────┴────┴─────┴───────┘附表二(近六月內有任一期帳單達千元以上):
┌──┬─────┬────┬─────┬────┬─────┐│編號│姓名或門號│電信公司│客戶帳號│帳單金額│帳單年月│├──┼─────┼────┼─────┼────┼─────┤│1│ 莊啟和 │遠傳電信│0000000000│1073│103年3月│├──┼─────┼────┼─────┼────┼─────┤│2│ 何致愷 │遠傳電信│0000000000│3301│103年7月│├──┼─────┼────┼─────┼────┼─────┤│3│ 黃政威 │遠傳電信│0000000000│1862│104年8月│├──┼─────┼────┼─────┼────┼─────┤│4│ 朱芳慶 │遠傳電信│0000000000│1269│104年7月│├──┼─────┼────┼─────┼────┼─────┤│5│ 王玉琴 │遠傳電信│0000000000│1084│104年10月│├──┼─────┼────┼─────┼────┼─────┤│6│ 鄭加慶 │遠傳電信│0000000000│1021│104年9月│├──┼─────┼────┼─────┼────┼─────┤│7│ 溫王月碧 │遠傳電信│00000000│1223│104年10月│├──┼─────┼────┼─────┼────┼─────┤│8│侯彥丞│遠傳電信│0000000000│1039│103年7月│├──┼─────┼────┼─────┼────┼─────┤│9│ 林彥辰 │亞太電信│1.00000000│1573│103年5月│││││││至6月│├──┼─────┼────┼─────┼────┼─────┤│11│ 吳又瑾 │亞太電信│1.00000000│1148│103年6月│││││││至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