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敏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少敏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亞德利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27,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1,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許哲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