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建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上字第3號上訴人信恆工程有限公司敏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少敏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上訴人亞德利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
王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黃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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