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35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告惠田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鳳雷 被告 任晚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貳萬元,及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惠田國際公司、周鳳雷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柒拾肆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拾萬壹仟玖佰伍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捌萬零貳佰陸拾伍元由被告惠田國際公司、周鳳雷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71頁、第74頁、第77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惠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惠田國際公司)於民國103年
3月20日邀同被告周鳳雷、任晚質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20萬元、480萬元,期間分別為自103年3月28日起至118年3月28日止、自103年3月28日起至108年
3月28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1.07%計算;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被告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改按逾期當時原告基準利率(採按月調整)加計年息3%(即年利率5.32%)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如未按時清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另應給付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於105年4月23日、106年6月5日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將借款期間展延。詎被告惠田國際公司自106年9月2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兩造授信約定書第15、16條約定,被告惠田國際公司對原告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3,020萬元、312萬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周鳳雷、任晚質為被告惠田國際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被告惠田國際公司另於103年9月22日邀同被告周鳳雷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500萬元,期間自103年9月23日起至104年9月23日止,嗣於
104年9月14日出具借據向原告借款500萬元,期間自104年9月17日起至105年3月16日止,本金到期一次償還,利息按原告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2.13%(即年利率3.22%)計算;如未按時清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另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並於105年4月23日、106年6月5日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將借款期間展延。詎被告惠田國際公司自106年9月1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兩造授信約定書第15、16條約定,被告惠田國際公司對原告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413萬6,000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周鳳雷為被告惠田國際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被告惠田國際公司再於103年9月22日邀同被告周鳳雷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約定借款額度美金30萬元,期間自103年9月23日起至104年9月23日止,嗣於105年4月23日、106年6月5日訂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將借款期限展延;被告惠田國際公司於105年4月28日出具借據向原告借款357萬4,648元、250萬2,291元,前者約定期間自105年4月28日起至109年6月23日,本金分50期攤還,後者約定期間自105年4月28日起至109年7月20日止,本金分51期攤還;利息均按原告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2.13%(即年利率3.22%)計算,如未按時清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另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惠田國際公司分別自106年9月23日、同年月2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兩造授信約定書第15、16條約定,被告惠田國際公司對原告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292萬6,648元、168萬7,178元及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周鳳雷為被告惠田國際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協助中小
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週轉金貸款契約暨借據、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暨借據、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77頁、第83頁至第84頁、第109頁至第113頁)。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又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739條、第27
2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借款人即被告惠田國際公司未依約按期清償上開借款之本息,依兩造前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惠田國際公司應即全部清償,並給付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周鳳雷、任晚質既為前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依上揭規定及說明,自應與被告惠田國際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借貸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被告惠田國際公司、周鳳雷、任晚質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惠田國際公司、周鳳雷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韋樺附表: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編│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號│(新臺幣)││(民國)│按原利率之10%│按原利率之20%││││├────┬────┼─────┬─────┼─────┬─────┤││││起日│迄日│起日│迄日│起日│迄日│├─┼──────┼─────┼────┼────┼─────┼─────┼─────┼─────┤│1│3,020萬元│5.32%│106.9.29│清償日│106.10.30│107.4.29│107.4.30│清償日│├─┼──────┼─────┼────┼────┼─────┼─────┼─────┼─────┤│2│312萬元│5.32%│106.9.29│清償日│106.10.30│107.4.29│107.4.30│清償日│├─┼──────┼─────┼────┼────┼─────┼─────┼─────┼─────┤│3│413萬6,000元│3.22%│106.9.18│清償日│106.10.19│107.4.18│107.4.19│清償日│├─┼──────┼─────┼────┼────┼─────┼─────┼─────┼─────┤│4│292萬6,648元│3.22%│106.9.24│清償日│106.10.25│107.4.24│107.4.25│清償日│├─┼──────┼─────┼────┼────┼─────┼─────┼─────┼─────┤│5│168萬7,178元│3.22%│106.9.21│清償日│106.10.22│107.4.21│107.4.20│清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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