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呂明山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048號,起訴案號為107年度毒偵字第930、12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收受本院刑事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107年10月22日提出上訴(見被告提出上訴狀上收文章),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乃於107年11月19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書之翌日起7日內提出上訴,該裁定於107年11月23日寄存送達於關廟分駐所,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