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5年度速偵字第6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緩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玖張、六合彩賠率表貳張、六合彩支數速查表壹本、六合彩開獎號碼表壹張、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政翰涉犯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六合彩簽單9張、六合彩賠率表2張、六合彩支數速查表1本、六合彩開獎號碼表1張、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保管字第5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並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按新修正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沒收之法律,係適用現行之刑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三、被告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速偵字666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再議駁回而確定,至106年6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而該案扣得之六合彩簽單9張、六合彩賠率表2張、六合彩支數速查表1本、六合彩開獎號碼表1張、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保管字第576號),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無訛,則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