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智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智簡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春義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582、3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春義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春義明知HELLOKITTY商標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註冊,使用於行動電話外殼、行動電話機護套、手機裝飾品;MYMELODY商標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註冊,使用於行動電話外殼、行動電話機護套、手機裝飾品;moshi商標圖樣係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註冊,使用於行動電話套;JETOY商標圖樣係金明秀已依法註冊,使用於行動電話外殼;iGlaze商標圖樣係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註冊,使用於行動電話保護殼;CATHKIDSTON商標圖樣係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已依法註冊,使用於行動電話配件;Deff商標圖樣係昱碩亞洲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註冊,使用於行動電話護套;Chanel之雙C商標圖樣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註冊,使用於個人數位助理器專用套,且均仍在專用期限內。然其於民國101年11月中旬某日,在淘寶網網站及臺北後火車站上以每個新台幣(下同)70、80元不等之價格,購得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手機皮套、手機殼、耳機塞;仿冒MYMELODY商標圖樣之手機殼、耳機塞;仿冒moshi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仿冒JETOY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仿冒iGlaze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仿冒CATHKIDSTON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仿冒Deff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仿冒Chanel之雙C商標圖樣之手機殼後,即自101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102年2月23日止,接續在宜蘭縣○○鎮○○路○○○號手機變裝店內,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手機皮套、手機殼、耳機塞、仿冒MYMELODY商標圖樣手機殼、耳機塞,並以每個200元至300元不等而低於真品市價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並自101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102年5月24日止,接續在上開處所店內,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moshi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仿冒JETOY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仿冒iGlaze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仿冒CATHKIDSTON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仿冒Deff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仿冒Chanel之雙C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並以每個100元至200元不等而低於真品市價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嗣為警於102年2月23日中午12時5分許,在宜蘭縣○○鎮○○路○○○號手機變裝店內搜索查獲,並扣得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手機皮套283個、手機殼238個、耳機塞5組、仿冒MYMELODY商標圖樣手機殼12個、耳機塞10組。
另為警於102年5月24日下午3時20分許,在上開處所搜索查獲,並扣得仿冒JETOY商標圖樣手機殼2個;仿冒iGlaze商標圖樣手機殼8個;仿冒CATHKIDSTON商標圖樣手機殼23個;仿冒Deff商標圖樣手機殼11個;仿冒Chanel之雙C商標圖樣手機殼7個。
二、證據:㈠被告林春義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
㈢102年2月23日查獲之現場與扣案物品照片18幀、102年5月24日查獲之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6幀。
㈣HELLOKITTY商標圖樣、MYMELODY商標圖樣資料、moshi商
標圖樣、JETOY商標圖樣、iGlaze商標圖樣、CATHKIDSTON商標圖樣、Deff商標圖樣、Chanel之雙C商標圖樣資料。
㈤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moshi、iGlaze商標圖
樣)、粉絲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JETOY商標圖樣)、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CATHKIDSTON商標圖樣)、昱碩亞洲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Deff商標圖樣)、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鑑定證明書及市值估價表(Chanel之雙C商標圖樣)。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爰審酌為圖私利,以低價販入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後再出售他人,且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智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2萬元,竟再犯本件違法商標法犯行,依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附表所示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附表┌──┬─────────────────────┐│編號│應沒收之物│├──┼─────────────────────┤│一│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手機皮套貳佰捌拾叁│││個、手機殼貳佰叁拾捌個、耳機塞伍組。│├──┼─────────────────────┤│二│仿冒MYMELODY商標圖樣手機殼拾貳個、耳機塞│││拾組。│├──┼─────────────────────┤│三│仿冒JETOY商標圖樣手機殼貳個。│├──┼─────────────────────┤│四│仿冒iGlaze商標圖樣手機殼捌個。│├──┼─────────────────────┤│五│仿冒CATHKIDSTON商標圖樣手機殼貳拾叁個。│├──┼─────────────────────┤│六│仿冒Deff商標圖樣手機殼拾壹個。│├──┼─────────────────────┤│七│仿冒Chanel之雙C商標圖樣手機殼柒個。│├──┼─────────────────────┤│八│內政部警政署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第一中隊│││於102年5月7日以290元購入之仿冒「moshi」商│││標圖樣手機殼壹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