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及編號
3之罪,其犯罪日期,檢察官聲請書誤將其互為倒置,應予更正)。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部分均係在新刑法施行前,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當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易服勞役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個月。」、第3項規定:「罰金總額折算逾6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其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再依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即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修正後刑法第42條則將原條文之第2項、第3項分別改列於第3項、第5項並予以修正,是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
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第五項規定:「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修正後之規定雖將易服勞役每日折算金額提高,惟勞役期限增加至1年,是若行為人罰金總額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換算均超過6月,自以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合先敘明。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7款、第42條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刪除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恐嚇│恐嚇│││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3月,減│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為有期徒刑1月又││││10萬元│15日││├────────┼────────┼────────┼────────┤│犯罪日期│93年7、8月某日│94年11月間某日│96年6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4年度偵│南投地檢96年度偵│南投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980號│字第5071號│字第507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分院│分院│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更㈠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實││444號│1422號│1422號││審├──────┼────────┼────────┼────────┤││判決日期│97年2月26日│97年8月14日│97年8月14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判││2427號│1422號│14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6月5日│97年8月14日│97年8月14日│├─┴──────┼────────┼────────┼────────┤│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南投地檢97年度執│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2042號│字第2849號│字第2849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恐嚇│恐嚇│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6月中旬某日│96年11月20日│96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6年度偵│南投地檢96年度偵│南投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071號│字第5071號│字第507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分院│分院│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實││1422號│1422號│1422號││審├──────┼────────┼────────┼────────┤││判決日期│97年8月14日│97年8月14日│97年8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判││1422號│1422號│14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8月14日│97年8月14日│97年8月14日│├─┴──────┼────────┼────────┼────────┤│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南投地檢97年度執│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49號│字第2849號│字第2849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犯罪日期│96年11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07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實││1422號││││審├──────┼────────┼────────┼────────┤││判決日期│97年8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判││14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9月5日│││├─┴──────┼────────┼────────┼────────┤│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