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00號聲請人 徐玄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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