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01號原告 林寶猜 法定代理人 林宗信 原告 林宏德 訴訟代理人 李淑賢 原告 林凰美 被告 林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