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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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90號原告 胡春榮 訴訟代理人 申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偉勇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柒仟叁佰玖拾捌元(計算式:1,529,898元+1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元部分,暫免徵收1/2之裁判費,故計算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零肆元(計算式:17,731元-157,500元/1,687,398元×17,731元×1/2,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