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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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27號原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被告 謝惠玲
劉錫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
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