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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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告龍衛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博矩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何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秀娟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係以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原告龍衛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佰零叁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以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博矩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佰叁拾叁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以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返回原告何明昌新臺幣肆拾萬元,揆諸上揭規定,上開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柒拾柒萬叁仟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