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 蘇美玲 被告 蘇敏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查本件原告以被告盜刷其申請之信用卡,共計新台幣(下同)1,394,547元,為不當得利之事實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聲明:
被告應給付其1,394,547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以原告起訴時所受之利益即1,394,547元為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蘇敏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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