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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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1號原告勝億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建誠 被告進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昭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並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珍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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