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2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
號丁○○戊○○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己○○庚○○辛○○壬○○子○○丑○○
號9樓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96年度附民字第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復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請求,被告住居所地分別在台中縣(市)、高雄縣(市)、南投縣及彰化縣,惟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台中市○○路○段○○○號14樓之9、台中市○區○○街○○○號7樓乙節,有本院95年度訴字第2064號、
95年度易字第577、578、579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嘉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