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10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49,1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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