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 仲偉 廣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凱森 訴訟代理人 彭怡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民國107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2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臺幣)││人│├─┼─────────┼─────────┼───────────┼────────┼────────┼──┤│00│宅堆空間設計有限公│華南銀行北桃園分│107年1月31日│52,500元│KD六九四一一九│仲偉││1│ 司江衍勍 │行│││六│廣告││││││││企業││││││││有限││││││││公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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