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60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丙○○
            33弄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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