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22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雄簡字第92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乙○○
            17號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8,50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準備書狀
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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