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秩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彰秩字第122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11月8日彰警分偵社字第961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叁仟
元。
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工業專用膠伍條、裝有富士接著劑工業專用膠
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6年10月23日10時50分許。
㈡地點:彰化縣○○鄉○○村○○路路旁。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富士接著劑工業專用膠(即強力膠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現場照片6張。
㈢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工業專用膠5條、裝有富士接著劑工業專
用膠之塑膠袋1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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