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27號原告辛○○○
己○○壬○○庚○○被告一品花雕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
甲○○被告北角國際美食烘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洛克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570,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