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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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4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九十六年刑保字第一八七號),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萬元,於民國96年12月12日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嗣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檢察官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向受刑人之住所基隆市○○區○○里○○路○○巷○○弄○號及居所屏東縣屏東市○○里○○路○○○巷○○弄○○號送達傳票,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嗣經囑警拘提受刑人未獲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拘提報告等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美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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