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度聲減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間起至93年間止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速偵字第1877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緩刑4年,並於96年5月28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30號裁定撤銷其緩刑宣告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