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3469號、99年度執聲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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