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號債權人 洪高清 上列債權人洪高清因與債務人 陳宇釗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高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宇釗(住彰化縣○○市○○○街○○巷○○弄○○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聲請人所提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狀內並無證物欄所載債務人陳宇釗借款簽名紀錄,請補正該文件;另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載為「自聲請發支付命令之日起(民國106年12月21日」,敘明究以何日為起算日,如請求自106年12月21日為利息起算日,併請提出釋明文件,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