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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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21號抗告人 范江慶 相對人佳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隆 相對人捷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6年度事聲字第21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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