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七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通知原告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二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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