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 林文哲
原住臺北縣 蘇英雄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3年11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2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第176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蘇英雄所犯均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被告甲○○、林文哲所犯均係為同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等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周煙平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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