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5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67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周欣怡書記官林惠鳳通譯王聰裕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於民國99年03月25日清晨03時40許,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丙○○同意,先自不詳地點攀爬上 王德民 位於雲林縣西螺鎮大新里大新165之3號建物之鐵皮遮雨棚上,並沿該鐵皮遮雨棚,翻越侵入丙○○所住居之位於大新里大新165之2號建物之二樓迴廊內。經不詳民眾發現,高喊抓賊後,王德民、 王進生邱國雄 等村民紛紛加入圍捕,嗣因乙○○於翻牆時跌倒,摔斷左腳,為民眾當場逮獲,始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
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上訴但書情形,且不服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林惠鳳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