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玖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9月6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惟該案經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一包(檢驗前淨重一點九六公克,驗餘淨重一點九五公克)經鑑驗之結果,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北市鑑毒字第○五九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430號卷第54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雨呈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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