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50號原告李銀被告 呂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邱仕瀧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50號原告李銀被告 呂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邱仕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