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50號原告李銀被告 呂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邱仕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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