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起訴案號欄內關於「(100年度訴緝字第74號、100年度訴緝字第75號)」應更正為「(99年度毒偵字第3685號、99年度毒偵字第592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起訴案號欄內關於「(100年度訴緝字第74號、100年度訴緝字第75號)」,顯係「(99年度毒偵字第3685號、99年度毒偵字第5927號)」之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99年度毒偵字第3685號、99年度毒偵字第5927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