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偉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10月、3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99年2月1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83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
0年10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9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