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2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子翔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子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⒈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8,842元
,應繳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9,190元。
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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