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99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商標之側背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83條亦明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就被告李佳玫違反商標法案件扣案仿冒「LV」商標之側背包1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李佳玫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台灣花蓮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442號卷證無訛,並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至前揭案件中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側背包1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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