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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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625號聲請人劉朝鶴聲請人羅張美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綺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