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44號原告 陳一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瑋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瑋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000元,應繳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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