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告 梁周冬志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 律師被告 梁瀚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含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及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