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調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79號
原   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被   告  羅錦坤
       羅江月萍
       張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保證人即被告羅錦坤因過失致生損害,應由
保證人即被告羅江月萍、張美惠與之連帶負責,其等間所訂
之保證人規約,已合意如因此事由而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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