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芳葳賴姿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9,95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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