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芳葳 即 賴姿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9,95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