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50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11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後淨重各為零點貳公克、零點參壹公克)均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先後查獲之被告 陳世彬 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十一月八日以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一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至扣案之海洛因二包(驗後淨重各為○.二公克、○.三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因屬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呈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調科壹字第○四○○○三六○○號鑑定通知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核退字第二四一六號卷第二三頁)、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調科壹字第○六○○○九五八四號鑑定通知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毒偵字一一四○號卷第六○頁)等均附卷可證,是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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